第四台

關鍵字”第四台擅鑽民宅鋪纜線”

台北市新聞處第一科表示,《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纜線鋪設必須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業者應於施工30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若所有人不同意,不得施作,以本案為例,未事先徵得所有人同意即附掛纜線,業者就必須將設備清除並恢復原狀。第一科建議,雙方可事先簽立使用同意書,以確保自身權益,民眾有問題可向該科申訴,電話為(02)27287547。

可追15年外牆使用費
宇軒國際法律事務所廖芳萱律師表示,民眾除可要求回復原狀外,依《民法》,還可要求業者支付最多可追溯15年的外牆使用費,「因此,郭先生要求有線電視業者給付五年來的附掛費是合理的」。

纜線鋪設規範
◎業者可承租現有管溝及終端設備。
◎若線路非得通過建物或土地,須選擇傷害最少方式並適當補償。
◎施工30日前以書面通知土地建物所有人。
◎對線路鋪設有異議者,可尋求調解委員會調解或逕行提起民事訴訟。

各縣市政府都有免費的律師可供詢問法律問題(現場詢問)
但是是有時間性的(我記得一週只有二天),你可以撥電話去縣市政府問正確的時間

建議你各種角度的照片多拍一點
然後幾年幾月幾日打了什麼電話,跟誰連絡一定要作記錄,如果可以最好通話時也要作錄音

建築外牆屬於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也就是私人財產
第四台業者沒有經過所有權人同意 私自在外牆釘設備與線路
嚴重一點 就是侵占跟毀損
可以口頭同時書面通知第四台業者客服部門改善,
第四台業者會跟您談改善或條件,
最好不要逕自將設備拆破壞,會有毀損罪的疑慮.

公司外牆本來第四臺線路經過也要打釘子裝線,
後來老闆娘出面反對,
並表示如有破壞外牆就要上法院請求賠償,
第四臺工作人員馬上將線牽到水溝下,
非常懷疑走外牆是為了省事…….

先拍照牆壁上的釘子 然後用存證信函 寄到第四台 要求外牆侵權損害賠償 要對方7天內聯絡你賠償辦法
然後上調解委員會 把你想要的跟對方講 並且書面調解完成 哈哈

如果是台北市的居民
可以洽 台北市政府 新聞處1科
會有專員爲你處裡相關細節

外縣市的就自己跟各政府新聞處洽詢啦
基本上要收租金的可以早點睡
優惠收費是一般作法
打電話去NCC是沒用的
因為NCC主要是對各公家單位啦
打去也是轉來轉去而已

拍照存證+寄存證信涵給他們令他們限期拆除改善或是與你們進行洽談租用你們家牆壁的使用權不然就依民法對他們提起侵權損害賠償……

小弟於15年前做過這行(當初叫第四台)
有線電視的電是由電纜線提供傳輸的,一段距離(看放大器的數量)要裝一個電桶通常由住戶提供(可以免費收視)

你先拍照.攝影在寄存證信函給他(要他賠償房屋漏水的損失)

如果決定要讓第四台放設備的話,記得要與她們簽訂附掛協議書,而且一定要明訂如果後續房屋漏水時,業者一定全權負責,還有回饋當然是免費收看。

不需要直接剪線,只要通報縣市政府(透過里長),就會有主管單位出面來幫你解決。
業者說外牆是住戶共同持有沒有錯,但是請他提出相關證明是誰同意讓他附掛在外牆,
業者已經觸犯1.侵占罪2.毀損罪,不需要跟業者太軟弱

可以告侵佔、毀損。
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建議樓主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6條第一項聲請補償,如業者補償方案你不接受,再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或逕行提起民事訴訟。

有線電視法.. 第六條
前條第一項網路非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不能舖設,或雖能舖設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之上下舖設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應於施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佔有人,如有異議得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裁決之。所有人或佔有人不接受裁決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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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第四台擅鑽民宅鋪纜線 挨告”

台北市新聞處第一科表示,《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纜線鋪設必須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業者應於施工30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若所有人不同意,不得施作,以本案為例,未事先徵得所有人同意即附掛纜線,業者就必須將設備清除並恢復原狀。第一科建議,雙方可事先簽立使用同意書,以確保自身權益,民眾有問題可向該科申訴,電話為(02)27287547。

可追15年外牆使用費
宇軒國際法律事務所廖芳萱律師表示,民眾除可要求回復原狀外,依《民法》,還可要求業者支付最多可追溯15年的外牆使用費,「因此,郭先生要求有線電視業者給付五年來的附掛費是合理的」。

纜線鋪設規範
◎業者可承租現有管溝及終端設備。
◎若線路非得通過建物或土地,須選擇傷害最少方式並適當補償。
◎施工30日前以書面通知土地建物所有人。
◎對線路鋪設有異議者,可尋求調解委員會調解或逕行提起民事訴訟。

各縣市政府都有免費的律師可供詢問法律問題(現場詢問)
但是是有時間性的(我記得一週只有二天),你可以撥電話去縣市政府問正確的時間

建議你各種角度的照片多拍一點
然後幾年幾月幾日打了什麼電話,跟誰連絡一定要作記錄,如果可以最好通話時也要作錄音

建築外牆屬於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也就是私人財產
第四台業者沒有經過所有權人同意 私自在外牆釘設備與線路
嚴重一點 就是侵占跟毀損
可以口頭同時書面通知第四台業者客服部門改善,
第四台業者會跟您談改善或條件,
最好不要逕自將設備拆破壞,會有毀損罪的疑慮.

公司外牆本來第四臺線路經過也要打釘子裝線,後來老闆娘出面反對,
並表示如有破壞外牆就要上法院請求賠償,
第四臺工作人員馬上將線牽到水溝下,
非常懷疑走外牆是為了省事…….

先拍照牆壁上的釘子 然後用存證信函 寄到第四台 要求外牆侵權損害賠償 要對方7天內聯絡你賠償辦法
然後上調解委員會 把你想要的跟對方講 並且書面調解完成 哈哈

如果是台北市的居民
可以洽 台北市政府 新聞處1科
會有專員爲你處裡相關細節

外縣市的就自己跟各政府新聞處洽詢啦
基本上要收租金的可以早點睡
優惠收費是一般作法
打電話去NCC是沒用的
因為NCC主要是對各公家單位啦
打去也是轉來轉去而已

拍照存證+寄存證信涵給他們令他們限期拆除改善

或是與你們進行洽談租用你們家牆壁的使用權

不然就依民法對他們提起侵權損害賠償……

小弟於15年前做過這行(當初叫第四台)
有線電視的電是由電纜線提供傳輸的,一段距離(看放大器的數量)要裝一個電桶通常由住戶提供(可以免費收視)

你先拍照.攝影在寄存證信函給他(要他賠償房屋漏水的損失)

如果決定要讓第四台放設備的話,記得要與她們簽訂附掛協議書,而且一定要明訂如果後續房屋漏水時,業者一定全權負責,還有回饋當然是免費收看。
小弟最近也為了房屋漏水與第四台及固網周旋中

不需要直接剪線,只要通報縣市政府(透過里長),就會有主管單位出面來幫你解決。
業者說外牆是住戶共同持有沒有錯,但是請他提出相關證明是誰同意讓他附掛在外牆,
業者已經觸犯1.侵占罪2.毀損罪,不需要跟業者太軟弱

可以告侵佔、毀損。
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建議樓主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6條第一項聲請補償,

如業者補償方案你不接受,

再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或逕行提起民事訴訟。

有線電視法..要求支付償金

第六條

前條第一項網路非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不能舖設,或雖能舖設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之上下舖設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應於施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佔有人,如有異議得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裁決之。所有人或佔有人不接受裁決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